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研究:恐龍放屁製造大量甲烷 釀全球暖化
鉅亨網編輯查淑妝 台北綜合報導  2012-05-09 15:39 

牲畜放屁排出溫室氣體甲烷,是全球暖化元兇之一。英國利物浦約翰穆爾斯大學等機構研究發現,在距今約 2.5 億年到 6500 萬年的中生代、恐龍統治地球時,雷龍等蜥腳類草食巨型恐龍放屁所排放的甲烷量,相等於當今自然和人類活動的溫室氣體總和,在當時引發全球暖化。

香港《文匯報》綜合外電消息,目前全球牛群每年排放甲烷介乎 5000 萬至 1 億噸,但當時上述恐龍的排放量約為5.2億噸。研究認為,中生代全球暖化時,氣溫比現時還高約攝氏 10 度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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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地興建農舍使用限制之再探
來源 透明房訊 文:王恭棋      引用來源:按此

既有不足最小分割面積之農地仍不得興建農舍

自農業發展條例(以下稱本條例)於民國八十九年修正施行時,即宣告自然人均可購買農地使用,且為自有農地的農民使用之便,明確有關興建農舍的規定。

但對非屬自耕農的民眾來說,必須向該管農業機關登記作為農業使用之保證為前提,方符農地農用政策之要求,而一般人卻以為可以自由取得農地,並以農地興建農舍變相作為建築使用,忽略了為維持農地農用限制之使用條件。而農業用地違規作非農業使用時,一旦被查獲恐將付出重大的代價。

有關農地農用限制的議題,相信過去已有許多專家做過深入的探討,而本文則以經常被民眾誤解的部分再予解說,希望得以減少一般民眾在購買農地興建農舍時,避免違規以致遭受財產的嚴重損失。

一、購買農地的好處與限制:

自然人購買農地最直接的好處是,可以得到與過去自耕農相似的免稅優惠,即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(地稅39-2、農發37)、農地繼承人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(農發38),但以未違規作非農業使用者為限。

對於有意購買農地的民眾來說,具有相當有吸引力,因此掀起購買農地興建農舍之風。

同時,本條例於第16條規定農地最小分割面積為0.25公頃(765.25坪),係指分割後之土地不論多少筆(宗),每筆(宗)皆應大於0.25公頃的意思,而非單方面分割出來之一筆符合即可,其他原來被分割的土地不論多少筆,均應大於或等於0.25公頃。因此,每一筆可興建農舍之農地,必須足夠此一最小分割面積限制。

又在本條例第18條中規定,興建農舍之農地應確供農業使用並滿五年始得移轉,以避免有心人士刻意炒賣農地。此為興建農舍農地之另一限制條件。

其次,亦規定農舍應符合相關建築法規及集村興建農舍之法源等。至此,民眾應有基本的認知是,雖開放自然人可以取得農地所有權,但仍應以維持農業使用為主要利用方式,而非可供別墅、豪宅興建之用,且應達最小分割面積之農地。

二、農地興建農舍觀念之釐清:

不過,對於農地利用的方式,多數民眾通常並不清楚,或僅從仲介人員而來的訊息可能未盡正確等等,在實務工作中,經常被詢問的有:

購買既有不足最小面積限制的農地,是否可以興建農舍?農地興建農舍是否需要申請建照?主管農地使用的機關為何,由哪個機關來查察有無違規使用?農地違規興建房舍該如何處罰?茲依序說明如下。

首先,按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3條第3款之規定,申請興建農舍之該宗農業用地面積不得小於0.25公頃。但參加集村興建農舍及於離島地區興建農舍者,不在此限。

此一規定即已杜絕購買既有不足最小面積限制農地興建農舍問題。個別農地所有權人不足最小分割面積之農地不可興建農舍,除非與鄰地合併至最小分割面積以上。

又集村興建者最少應有20戶以上之農民(離島10戶),故其基地面積勢必大於最小分割面積甚多,於興建農舍時可獲得相關獎勵,亦非謂平均每戶參予興建農舍之農民的農地可以小於0.25公頃。

本條例第8之1條規定,無固定基礎之臨時性設施及45平方公尺以下同屬一層之固定農業設施免申請建築執照,且92.1.13修正施行前250平方公尺(75.63坪)以下之固定基礎農業設施,無安全之虞者,得免申請建築執照。

按此規定,個別農民持有農地面積在0.25公頃以上,只要興建農舍面積不超過此一限度內,均得免申請建築執照。

但,集村興建農舍因所需建築基地較大,故須依照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及建築法令規定,申請興建農舍。(詳參本條例第18條之規定)而個別農地所有人只要不興建超過75.63平方公尺面積之農舍,即可免申請建照,於是便有人以此為由,認為農舍即無須管理規範,實則不然。

按本條例第2條規定,主管農地使用的機關中央為農委會、地方為直轄市或縣(市),而依政府分層負責辦法規定,各鄉、鎮(市)公所的農業課將負責查察農地有無違規使用,如發現有違規使用農地情事即層報直轄市、縣 (市)政府依法開罰,並會知建管處(局)通知拆除恢復原狀。

由於部分以既有不足最小分割面積農地之買賣,並興建前述規定面積以下免申請建照之之農舍,即屬違規使用農地之一例,故若為鄉、鎮市公所查察人員發現有違規情事時,均會層報直轄市、縣(市)建管單位予以開罰。

因此,若有房仲人員以查不到也不會拆除違規農舍,來遊說購買時,則應慎思恐有破財之虞。

三、違規使用農地有關之處罰規定

本條例第69條規定,農業用地違反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,應依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規定處理。擅自變更使用者,亦同。

按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之規定,違規使用土地,由該管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罰鍰,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。

經限期變更使用、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而不遵從者,得按次處罰,並停止供水、供電、封閉、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,其費用由土地或地上物所有人、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。罰鍰經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者,移送法院強制執行。(區21、都79)

或謂,即使被查獲有作非農業使用之情事,認為大不了罰緩(之後仍繼續違規使用)、於再移轉時要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已,也負擔得起的話,罰些錢也沒甚麼了不起,實則不然。

依照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之規定,各地方主管機關對依本條例第39條規定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後,應列冊管理,並依本條例第40條規定,會同各相關定期檢查或抽查。

細則第15條第3項即明文規定,於發現有未依法作農業使用情事案件,應予列冊專案管理,除限令恢復作農業使用,及處罰鍰外,有未作農業使用或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,將通知該管國稅局或稅捐處追繳遺產稅、贈與稅或田賦等,非僅於再移轉時課徵土地增值稅而已。

由於有通常認為政府人力不足,應無餘力查得違規使用農地的誤解。但一旦被查獲時的處置方式,將使得所有給予農地的優惠都喪失,不可不慎。

也就是說,因為貪圖農地的便宜而違規使用作為非農業使用的話,將使得原本購買農地所有免稅的優惠被取消,其損失恐將難以估算。

四、其他應考慮的問題

能夠興建農舍的農地,除了必須大於或等於0.25公頃(2,500平方公尺=756.25坪)外,興建農舍相關之造價亦應注意。

若以每坪農地售價新台幣5,000元計算,則僅購買農地便需花上378萬元以上,再加上興建75.6坪透天農舍,以普通鋼筋混凝土的造價每建坪5萬元來計算時,總價即已達到750萬元以上,況且可能還需要加上整地、綠美化等費用,價格是否划算仍待民眾自我衡量。

其次,依土地稅法第39條之2規定,農地違規使用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,將以89年1月6日修正後第一次移轉,或依修正施行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,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。

如果農地最近一次的移轉係曾經課徵土地增值稅者,以該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應課稅額。所以,若農地的原土地所有權人一向都奉公守法,未違規使用農地,則一般民眾取得農地後,被查獲有作非農業使用,而應課徵土地增值稅時,將可能負擔自民國89年1月6日起,以當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原地價,計算漲價總數額,則漲價幅度恐擴大導致損失加大!

結論:農業發展條例的立法目的,本即為促進農業永續發展與促進農地合理利用,對於農地使用的本質,仍應以作為農業使用為主。

雖然規定可以興建農舍使用,亦係為方便農民從事農業活動時所必需,即使農舍亦可供居住使用,但若以此為別墅、豪宅之利用,則未免曲解農地農用之立法意旨。

因此,期望提供給有興趣購買農地的一般民眾,亦能了解農地可容許的使用範圍,必須以超過最小分割面積以上者始得興建農舍利用。

農地利用的方法很多,興建農舍雖亦為農地利用的方法之一,仍應在相關法令的管制下為之。

來源 透明房訊 文:王恭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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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農業發展條例》於2000年1月實施,在此之前取得農地市場稱為「老農」,之後取得為「新農」,老農不管農地大小皆可興建農舍,但新農須取得大於756坪以上農地,持有滿2年後才可興建,許多老農擔心孩子繼承或投資客買方無法在2年內興建農舍,因此便以1~2坪的磚頭隨意搭建「狗籠舍」,新農再「增建」即可。而建商因土地取得便宜,興建集村農舍更有競爭力,也導致「豪華農舍」林立,有園藝造景、游泳池等違規使用。


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》修正草案

項目:修正重點
資格審查:
.須無從事農業以外之專任職業
.個人全年所得除農業收入以外,低於50萬元
.申請人或其配偶不可自有可供居住之建物
建築線:須指定建築線或連接既成道路
面積:特定農業區,農舍用地面積不得超過165平方公尺(約50坪)
監造:須聘請建築師 興建:需要透過營造廠
資料來源:《蘋果》採訪整理 【林帝佑╱台北報導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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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地種電 列國家能源政策綱領

【聯合晚報╱記者劉開元/台北報導】
2011.07.22 03:02 pm


看準再生能源未來的發展潛力,最近民間爭相在農地上設立太陽能或風力發電設備,環保署也受理首宗在「農地種電」的環評申請。環保署上午邀集能源局、農委會、內政部地政司、營建署及業者會商,決議要求能源局將農地種電列入國家能源政策綱領內,但該項政策必須在不影響糧食安全及生態環境的前提下推動。

發展再生能源已是政府的既定政策,但最近因農民重返凱道、我國糧食自給率偏低,加上香蕉、木瓜等農產價格偏低等農業問題引發爭議,農地是否適合發展再生能源也成為焦點話題。環保署上午決議,具有指標意義。

台灣、高屏、廣豐、廣進、日照等五家矽能電力業者,最近擬在屏東萬巒五溝水段,承租超過10公頃農牧用地,設立太陽能發電設備,另有一家業者擬在桃園觀音設置風力發電機組,上個月向環保署查詢是否需環評。

這是國內首宗在農地上設立發電設備的環評案件,環保署認為目前環評法令只規定太陽能發電系統,位於國家重要濕地應實施環評,屬於利用再生能源的自用發電設備,裝置容量未達500,不用實施環評。

由於太陽能、風力發電皆屬新興產業,現有環評法令未更明確規定,為避免這類開發案未來可能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,環保署上午邀集經濟部能源局、農委會、內政部營建署、地政司與開發業者等單位共同會商。

業者莊文豪表示,在屏東農地裝設太陽能發電系統,並非廢掉農業,反而可積極發展農業,利用農地的太陽能發電還可驅動自動洒水、照明設備,有助於使農地產能提高,發展精緻農業。環球科大榮譽教授林信山,也支持這項說法。

與會官員認為,民間發展再生能源值得鼓勵,環保署副署長邱文彥更表示,站在發展再生能源立場,他「樂觀其成」,不過與會者也擔心,如果業者一窩蜂的搶設再生能源設備,無論在區位、景觀、生態、農地使用、農糧安全,都可能產生極大問題,政府應有通盤政策。

會議最後決議,能源局應在考量不影響糧食安全及生態環境的情況下,將在農地發展再生能源列入能源綱領,並列為政策推行,相關農業、環保、能源、地政、營建等法令,也應適度修法因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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農業縣 幾乎看不到年輕人

【聯合晚報╱地方中心記者/連線報導】
 2011.07.22 03:02 pm  

全國農村老化,年輕人外流,雇不到農工,已造成農業大危機,雲林縣長張花冠於日前馬總統下鄉座談時當面嗆聲,要求重視。農民都說「愈種愈窮」,人力成本高,寧可休耕,也不想做白工。

雲林縣65歲以上老年人口比率,僅次於嘉義縣排名全台第二,全縣超過65歲的農民約有7萬多人,約占所有農民1/3,農村人口老化,年輕人卻外流不願務農,衍生嚴重的「農工荒」問題。

文旦採收 2個月前就要預約找人

「2個月前就開始找工人了,否則到時候請不到農工該怎麼辦?」雲林縣斗六市文旦產銷班班長游紹廷說,今年文旦雖然還有1個多月才採收,但農村「老的老、跑的跑」,鄉下農工確實很缺,今年採收期到中秋節販售時間短,萬一請不到工人採收可能會滯銷。

菜農無奈:花錢請不到人

雲林縣政府農業處長呂政璋表示,「農民愈種愈窮」,以致年輕人甘願離鄉背井外出找工作,也不願留在家鄉務農。務農利潤逐年下降,導因於肥料、農藥及農工等成本逐年上漲,讓農民苦不堪言。以栽種水稻為例,扣除成本1甲地1期才約賺8萬元,1年兩期收入不到20萬元,萬一遇到颱風更可能血本無歸,收入如此微薄,教農民如何過活?農民只好再栽種裡作、雜作或四處打零工貼補家用。

桃園縣新屋鄉網室蔬菜廖姓農夫說,現在是花錢請人都沒人要來。大園鄉菜農鄒金源說,政府為整合私有的小農地,施行「小地主、大佃農」政策,讓有心務農的民眾能承租大面積農地,創造規模經濟,但光有地沒工人,一樣是白搭。他指出,本土農工每天至少2000元工資,還不見得找得到人,外勞月薪頂多2萬元,3倍的薪資差距,加上肥料、農藥價格持續上漲,農民成本墊高幾乎吃掉利潤,才會出現寧願休耕也不做白工的現象。

務農沒前途!老農不准孩子接班

「愈種愈窮!」新屋鄉南瓜農彭鴻林說,他有3個兒子讀到大學,「我不准他們回來繼承,農業不能當飯吃」,務農太累了,又請不到人幫忙,根本存不了錢,也因缺工,回收差、沒前途。

農村勞動力缺乏最嚴重的嘉義縣,60歲的太保農民李茂富種稻40年,他說,近年農藥、肥料、油價通通漲,務農成本提高四成多。原物料上漲,稻穀價格10年來沒什麼變動。「愈種愈窮,怎麼可能讓孩子繼續接棒吃苦?」

嘉義縣是農業縣,人口老化全國第一,農民說,現在光靠務農,根本賺不到錢,「以前沒利潤,現在是負成長。」下一代外出工作,現在的嘉義縣,幾乎看不到青壯年農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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